合同纠纷

安装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04-21   发布人:王珏 浏览量:

安装合同纠纷
案情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引发人们的关注,大企业往往背景强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经常会损害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委托人就是河南某中小微企业,因为对方作为大型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经多次催要仅履行了部分工程款的支付义务,使得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双方在自主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委托人求助于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希望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11日,被告(甲方、买受人)与原告即本案委托人(乙方、出卖人)签订了《智能喷淋养护系统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智能喷淋养护系统工程,并约定了智能喷淋养护系统工程安装及配件税前合计31351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额53296.7元,税后合计366806.7元。以上金额为暂定金额,其中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税票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安装智能喷淋养护系统工程的义务。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工程验收结算清单》,该清单上载明工程实际结算金额为415249.38元。2017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五张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总计415249.38元。然而,在被告收到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履行了部分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剩余165249.38元拒不支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均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即委托人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5249.38元及利息121469.03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之后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暂共计286718.41元。
 
法官审理思路: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智能喷淋养护系统工程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尚欠工程款165249.38元,应予支付。被告与其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势必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另查明,2021年1月5日,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载明:“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金(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经我局核实,认定原告为微型企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注册资本为201000 万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规定,被告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80000万元,为大型企业。2020年9月1日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故法院按照上述有关证据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缴工程款165249.38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29270.08元。并支付原告以165249.3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目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律师办案小结:
 我方在接受被告方的代理之后,详细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逻辑梳理,确定了基本的案件思路,本案的焦点系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被告辩称因合同未约定相应的利息,故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但由于被告迟迟不履行足额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如仅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确不足以弥补损失。我方为了最大化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争取更多的损失补偿款,另辟蹊径,基于原、被告双方企业地位差距较大的现实情况,通过查阅诸多法律法规找到相关依据,即国务院最新颁布的自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该条例较好的保护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逾期利息的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随后我方律师从多个角度举证证明原告为中小企业,被告为大型企业,本案的情况符合适用该条例中关于利率的规定。最终,我方的说理也得到法官的认可,法官采纳了我方关于利息计算方法的主张,此不仅为原告要回了未支付的工程款,也帮助原告挽回了因被告逾期付款所遭受的损失,争取到了更多的逾期利息。我方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我们前期所有的努力付出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附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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