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如何裁判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02-02   发布人: 浏览量: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如何裁判的案例分析

案情背景:

  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办理买卖合同主张对方违约责任,在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情况下的案件中,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已有相关法律规定,该规定为“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有时候连基本的书面买卖合同都没有签订,进而如果出卖人违约时,买受人作为非违约方却不知如何主张违约责任。本案中的被告作为出卖人,未按时发货以及提供的部分货物不合格导致退货,拒不退还货款,买受人作为受害方,求助于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因被告称其包厂经营做口罩使用的无纺布,便从被告处购买无纺布。原告向被告共订购21吨,并按照被告要求于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5日支付了1260000元货款。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时发货,但被告最终只发了5吨货物,且由于发货的克重、颜色与订购货品约定完全不同,原告被迫原路退回了3.8吨,仅实际签收了1.2吨货物。之后得知,被告系从上游厂家购买货物后再销售,而并非所谓包厂经营,根本不能保证按时足额保质保量向原告供货。因被告严重违约,原告一再要求被告退还货款,但被告仅退还了385000元,剩余761000元货款未予退还,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虽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

法官审理思路: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按约定足量交付无纺布,应当退还相应货款。根据本院前述查明的事实,原告仅收到价值 114000 元的货物,故被告应退回剩余 1146000 元,扣除被告已退还的 385000 元,被告应退金额为 761000 元。关于违约金,虽然双方未约定逾期退款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参照逾期付款违 约金的计算方式,酌定按照双方最后一次对账时(2020 年 5 月 25 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的标准(即 3.85%×1.5 倍=5.775%),对自 2020 年 5 月 25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予以支持。

律师办案小结:

  我们在接受原告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询问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办案思路。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未约定违约责任,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我们围绕争议焦点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关于买卖合同成立、履行整个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货物签收、退货单等相关证据。当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后,制作案情摘要,以便随时梳理案件。由于在接受原告委托期间我们作了大量充分的准备工作,为之后顺利立案、开庭做了良好的积淀。因此,在庭审中我方举证充分,辩论有力,始终占据主动地位,给主审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并支持了我方作为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及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取得了较好的法律结果,当事人特别满意。
附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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