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土地转让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04-06   发布人:谭俊霞 浏览量:

土地转让合同纠纷
案情背景:
       在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农村集体土地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合意,除非符合法定无效的情形,一般情况下都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认定为有效。本案的原告(基层自治组织)与被告签署订立了联合建房的《合同书》,房屋建成后留出两间给原告办公使用,并约定期满后由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现原告主张承包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而无效,使得被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双方在自主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被告求助于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希望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原告x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庄村村委会”)与被告秦xx于2009年2月13日签署了联合建房《合同书》,并约定x庄村村委会负责提供用地,秦xx负责拆除现有危房后自己出资建设新房屋,新房屋建成后,最上层两间归村委会办公使用,使用期限是伍拾年,合同期满房屋产权永久归秦xx所有。秦xx建完房后一直空置两间房屋给村委会留用,村委会并未使用。2015年10月,经x镇书记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秦xx将另一块土地使用权交付村委会建设办公用房,置换村委会之前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被告为处理原村集体土地上附带纠纷共花费35480元,又花费6万元购买土地与村委会进行土地置换。此外,2016年9月村委会还另外在秦xx已占有使用的原村委会办公用地中的约三分地上盖了五间房子作为党建室,目前仍在使用。
现在原告提出《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承包经营方案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表决通过为由,主张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原土地,双方协商无效,遂诉至法院。原告方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2月13日签订的门面房承包合同书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书中约定的土地及楼房。
法官审理思路:
      本案件是由转让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联合建房《合同书》实际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被告通过该协议书取得了土地所有权,并已经实际使用。2015年10月,经x镇书记调解,原被告达成的土地置换协议,且原告村委会已经实际使用了该宅基地,并建造五间卫生室和篮球场,原、被告置换土地是经乡政府协调后达成的结果。原、被告目前使用的土地均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被告是否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权,应该由行政机关确权,原告请求确认联合建房《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办案小结:
      我方在接受被告方的代理之后,详细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逻辑梳理,确定了基本的案件思路,本案的焦点系合同的效力认定,首先针对原告提出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予以驳斥,通过综合分析案由,原被告先前订立的联合建房协议的合同的性质已经变为土地流转协议,被告方通过正当途径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并不存在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表决通过,据此肯定合同的实质效力。其次从市场交易的实际履行和公平原则出发,我方被告为履行合同已经付出巨大经济成本,且原告方已经接受履行十余年载,考虑到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最后即便假设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也并非因为我方被告的原因所致,且从履行情况来看,也不适用恢复原状的处理原则。故即便认定合同无效也应当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赔偿被告损失。我方代理律师全方面、多角度的为被告的权益保障做出努力,不管法院最终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都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我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方始终占据主导地位。
最终,我方的说理也得到法官认可,因本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最终归属并非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此结果也是非常满意,我们前期所有的付出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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