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04-06   发布人:谭俊霞 浏览量:

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背景:
在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办理买卖合同纠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以及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依据约定事由或者法定事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时常会因为其趋利性提出不合理的请求,为了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对于此种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合同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代理协议》一份,被告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原告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X省范围内以被告经销商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椎间盘激光修复系统和相关耗材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的合法商业活动。原告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先行购买设备2台取得授权。原告需在协议正式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周内支付100万元的贰台设备货款。双方约定非因协议约定原因或下列任一原因,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1、另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且该违约行为在接到守约方书面请求纠正通知后30天内未能加以纠正;2、另一方自动或被迫停产。凡由于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不受协议终止的影响。
现原告以我方被告仅提供了一台机器且并未交付合格证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1月14日签订的《代理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0万元、支付利息6667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赔偿原告律师费2万元,以上共计1026667元;3、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后原告的合作伙伴王X再次起诉我方被告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剩余未交付的一台机器的款项。王X认为其与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并不构成合作关系,也不应当对《代理协议》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审理思路: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代理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以被告未完全履行交货义务虽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已书面请求被告纠正而被告30日内未纠正,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且原告也并未向向被告发出过解除合同通知;被告多次以实际行动表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所提出的解除合同依据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也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对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0万元,支付律师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判决驳回原告XX器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X主张的其与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非合作关系的请求并不成立,且王X在《代理协议》的签名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代理协议》的义务。其向被告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被告多次以实际行动表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原告系因为寻求到更好的利益空间而恶意违约,对于此种行为不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判决驳回王X的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小节:
我们在接受被告委托后,首先向被告了解了案件具体情况,协助被告整理相关诉讼证据,明确诉讼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在对于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后,明确我方被告并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且原告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在庭审中我方举证充分,辩论有力,始终把握主动权,为案件胜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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