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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权异议,罚款20万!

发布时间:2020-07-31   发布人: 浏览量:

  滥用管辖权异议,罚款20万!

债务人为了拖延诉讼逃避还款耍小聪明,等到答辩期最后一天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有权不能任性最终被罚款20万元,实在是枉费心机弄巧成拙,这可能是贵州有史以来因提管辖权异议被罚得最惨的一次。

详情如下:

  【贵州高院】公众号7月26日发布消息《江苏一公司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罚款20万》。全文如下:

  原告贵阳某劳务公司与被告宜兴某建筑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确定开庭后将开庭时间告知各方当事人。

  诉讼过程中,被告宜兴某建筑公司以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宜兴市,盘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宜兴市法院审理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意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辖区人民法院(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盘州市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盘州市,且双方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第九条约定:“”,该约定管辖法院为盘州市人民法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盘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宜兴某建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同时,承办法官积极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释明,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告知其不能恶意拖延诉讼,妨碍诉讼秩序,否则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被告宜兴某建筑公司无视警告,执意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导致该案拖延两个月之久方开庭审理,严重妨碍了诉讼秩序。

故意作虚假陈述,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且经本院依法释明后仍不改正,严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

  宜兴某建筑公司上诉被二审驳回后,盘州市人民法院以该公司为由,依法作出对该公司并限期交纳的决定。

  消息称,盘州市人民法院近年来案件快速增长,案多事多,审理节奏极快,如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会严重影响相关案件的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进一步规范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权利作出要求,其中提出了要主动预防、及时制裁扰乱庭审秩序、妨碍正常诉讼活动的各种行为,以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彰显司法文明、培育法治信仰。本案通过对相关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了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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