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31 发布人: 浏览量:
《民法典》700条解读:关于保证人对债务人追偿权及相关权利的问题
第七百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证人对债务人追偿权及相关权利的规定。
条文解读
保证人的追偿权,又称保证人的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形式上属于清偿自己的债务,但对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实质上仍然属于清偿他人(主债务人)的债务。于是,自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必要。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几项要件:
1. 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此处所谓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包括保证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主债关系中的给付义务的清偿, 或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证人向债权人为代物清偿或以物抵债,或抵销,或提存。保证人的追偿,必须限于自己有所给付,致使有偿地消灭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责任。假如自己毫无给付,仅因其尽力致使主债务消灭,如说服债权人,使债权人免除主债务人的债务,则不得向主债务人追偿。
2. 必须是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那么保证人就没有追偿权。再者,在保证人的给付额高于主债务人的免责额时,如以价值超过主债务数额之物抵债或者代物清偿,保证人只能就免责额追偿,在保证人的给付额低于主债务人的免责额时,保证人只能就给付额追偿。
3. 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这是保证人的追偿权的消极要件,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时不必就此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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