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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取回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06-19   发布人: 浏览量: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取回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

  20世纪80年代开始,融资租赁逐步引入我国,由于其兼具融资、融物两大特性,并具有物权与债权的双重保障,成为我国企业非银行融资的重要模式之一。

  近年来,在我国现行经济环境下,很多企业发生债务危机,经营严重困难,其中融资租赁承租人破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融资租赁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承租人无力履行合同约定,出租人通常会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又申请取回租赁物。笔者在经办企业破产案件时,就遇到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在申报债权的同时,要求取回租赁物的情况,本文将围绕破产程序中出租人的取回权进行简要分析和论述,如有纰漏,欢迎指正。

一、融资租赁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取回权的法律依据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之规定,明确了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中,租赁物的所有权除了合同约定有“合同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情况外,仍归出租人所有。故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要求取回租赁物,是基于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依法行使取回权。同时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也限制了出租人取回权的实现必须要通过管理人。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取回权的规则

1.融资租赁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时间及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对取回权行使的时间做了限制。虽然在破产程序中,租赁设备取回权是基于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是为提高破产案件办理的效率、减少破产费用,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将行使取回权的时间确定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否则因出租人怠于行使取回权而新增加的费用将由出租人自行承担。

2.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与出租人取回权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赋予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签订的合同拥有解除权。同时该条第二款明确了管理人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出租人不能再主张破产法上的取回权,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这样既对出租人的取回权进行了限制,又不会对出租人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出租人与管理人所处位置不同,出租人的取回权与管理人解除合同选择权很可能发生冲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分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如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在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已届满,则合同不属于破产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管理人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出租人可以直接选择取回租赁物或者就承租人欠付租金、违约金、利息等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二)如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还未届满,此时,管理人是否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实际情况直接适用破产法第十八条在实践中尚存争议。持反对意见一方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和交付租赁物。在出租人支付货款、完成租赁物交付的义务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就不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状态,不符合破产法第十八条“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规定,故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但持赞同意见的一方认为,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若合同中有租赁期满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约定,出租人还要承担配合承租人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义务。故,管理人可以直接适用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出租人可根据管理人的决定选择行使取回权、申报债权或者要求管理人向其提供担保。

  综上,在破产程序中,出租人取回权的行使受到破产程序所处的阶段、融资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租赁物的状态、合同对租赁物归属的约定等因素的影响,管理人对于出租人是否能够取回租赁物亦应依法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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