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9 发布人: 浏览量:
民间借贷纠纷的真实性审查
摘要:
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提交了债权凭证和转账凭证是否就意味着借款关系真实可靠?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判断民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除了审查债权凭证和转账凭证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各项情况综合审查。
关键词:
借据 转账凭证 真实性
一、案情介绍
A和B均为典当公司股东。出于移民需要,A将对典当公司享有的200万元股权转让给B妻。A和B妻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协议待商务厅批准、商务部备案后生效;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待此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
股权协议签署后,因政策原因股权转让协议始终未经批准。期间,A一直催要未到付款节点的股权转让款,并与B协商称希望可以配合签署借条供做账使用,方便移民。A共分两次向B妻发送借据模板。A在借据模板中列明:C(即A的会计)为出借人、借款金额为200万元、A名下账户为借款收款账户。B妻未同意签署借据,但B出于帮助A做账而签署借据。
借据签署后,C向借据中指定的借款收款账户(即A名下账户)转账200万元。
随后,C依据借据和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并支付利息。
二、核心问题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原告C已经在案件中提交了B签署的借据,也提交了借据中指定的借款收款账户转账2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否就足以认定C与B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换言之,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法官判断借贷关系是否真实需审查哪些内容?
三、关于借贷关系真实性审查的思考
判断借贷关系是否真实,首先要确定借贷的定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借贷下定义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也对借贷下定义为“民间个人借贷应是个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即个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入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借人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出借人一般并不将此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由此可知,借贷是当事人向贷款人借款并还本付息的行为,构成借贷关系的前提即要求当事人的目的在于向贷款人借款。《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外,还必须在具备“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才为有效。借贷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借贷关系首先要考虑的是,当事人双方是否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了自然人借款生效的要件,规定采取转账方式的,借款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故,判断借款是否生效也要看借款人有无实际收取借款。
总结以上法规可知,要判断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最基础需要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借款人是否实际收取借款。
除了审查借据和转账凭证外,2015年12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总体要求就是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2018年8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也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根据以上文件的内容可知,在审查借贷事实真实性的问题上,还需审查款项来源、交易习惯、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陈述等多项内容。
回归到案例中,B虽然签署了借据,C也依照借据中指定的借款收款账户转账200万元。但B签署借据并非是要向C借款,而是为了帮助A出国移民做的账务处理,B也未实际收到200万元转账凭证中反映的款项,款项实际转入了A名下。案件并不符合认定借贷关系的最基础条件。在审查款项来源和财产变化方面,经申请,法院调取了A和C的银行流水,查明C转账期间包含涉案200万元在内的所有大额收款来源都是由A实际控制的案外人的账户转入C名下。即,涉案200万元的款项来源为A,款项最终又转回A。由此可明显看出,涉案款项实为A刻意安排制造的银行流水痕迹。在当事人陈述方面,C在诉讼过程中的多轮陈述中对B是否还款、借款用途、与B何时相识、资金来源、借款经过等重要情况陈述的内容前后矛盾;对于借条由谁制作、在哪里签署、何时出具等重要借贷事实也陈述不清。因此,结合款项来源和当事人陈述,亦发现本案C主张与B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不真实。
四、法院裁判
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除对借据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案件中,C提交的B签署的借据,系A提供的格式文本。民间借贷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借贷双方必须有借款的合意,C不能清楚表达借据形成流转过程,同时没有提供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相关证据,明显不合常理。C与B就借款没有合意。分析账户流水情况后,可以确定C与A账户存在财产混同,涉案200万元很难确定为A的财产。本案借贷关系不真实。法院最终判决:驳回C的诉讼请求。
五、办案感悟
民间借贷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涉及诉讼的案件数量庞大。在此背景下,准确认定案件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就显得尤为重要。《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已经明确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除了依据债权凭证、银行流水外,还要审查款项来源、财产变动情况、当事人陈述等情况来判断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因此,作为律师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借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是否存在,更要细致厘清、综合多项因素审查判断借贷关系是否真实,进而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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