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事

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发布时间:2022-04-24   发布人:谭俊霞 浏览量:

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案情背景:
在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中,我方代理的为案件原告,此案之前涉及的委托合同纠纷内容较为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但在执行方面,因第三人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使得原告债权无法实现,通过向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追偿的方式充实公司资产,进而实现我方代理人债权。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即便在公司未实际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也可以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8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仓储及物流服务合同书》一份,但在原告按期履行义务之后,第三人却未完全支付费用,2020年5月-9月,原告为第三人提供发快递服务产生快递费及耗材费共计279939.08元,第三人共支付128394.27元,尚欠151544.81元(6月份费用4933.74元、7月份费用28853.23元、8月份费用115401.46元、9月份费用2356.38元),原告诉请第三人支付151544.81元的主张已经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已经深陷各种债务纠纷,且第三人已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三人注册资本为500万,但是实收资本为0元,第三人公司发起人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并且转让股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基于此,我方对于发起人股东和明知出资情况且愿意承担全部债务的股权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公司5名股东对于第三方公司欠原告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五名被告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于第三人不能清偿原告服务费151544.81元、案件受理费167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等全部均由五被告股东、第三人承担。
法官审理思路: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该案件第三人已经负债累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拒不申请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五被告对第三人履行的出资义务已加速到期,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原告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其中两名发起人股东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名受让股权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小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5名被告股东是否应当对于第三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首先,公司股权虽然经过多次转让,但是受让股东始终表示愿意承担出资义务以及承担第三方公司债务,因此5名被告股东对于第三人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其次,在公司股东出资认缴制度情形下,虽然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三人具备破产原因,但拒不申请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对于案件争议清晰但是执行困难的情况,应当明确基本的办案思路,一步一步的深入推进,虽然本次关联争议一共经过了两轮诉讼,但是整体争议焦点清晰明了,我方诉求获得法官的支持和认可,切实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此结果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我方前期所有的努力付出获得了应有的回报。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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