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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3-29   发布人: 浏览量:

股东知情权案例分析

案情背景:
       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办理股东知情权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公司股东,希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等,往往困难重重。本案中的被告XX公司、陈XX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相关材料由工商部门存档或仅仅提供部分材料说明已经完整履行提供义务为由拒绝提供。六个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求助于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希望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月16日,被告XX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原告张XX、杨XX、弓XX、刘XX、张XX、张XX均为被告XX公司的股东,分别认缴出资95万元、9万元、9万元、9万元、2万元、9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47.5%、4.5%、4.5%、4.5%、1%、4.5%,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岳XX任XX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12月5日,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陈XX(变更后被告陈XX持股比例为18%)。杨XX为被告XX公司监事。之后六原告对被告XX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出异议,要求查阅被告XX公司的财务账簿、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后被告XX公司与六原告交接了公司会计凭证,原告主张材料不完整2020年3月22日,栾XX作为交接人、原告张XX、杨XX、弓XX、刘XX、张XX及案外人张XX、安XX作为接收人签署账目交接清单,显示交接了公司账目,双方均认可交接的为被告XX公司的账目,但是原告主张该财务账簿及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不完整,被告XX公司则主张其一直在配合六原告查账、阅帐,双方产生冲突。
2020年4月,六原告给二被告发《律师函》,要求被告提供自被告XX公司成立至今六原告在以下诉讼请求中所罗列的资料,未果,六原告据此将XX公司、陈XX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XX公司向六原告提供其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完整的财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分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材料)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和利润分配表)以供原告查阅、复制; 2、判令被告XX公司向六原告提供其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完整的公司章程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原告查阅、复制;3、判令被告陈XX协助原告查阅、复制被告XX公司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相关资料(第1、2项诉讼请求中的全部材料);4、判令六原告委托的会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律师、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可以辅助查阅或复制诉讼请求第1、2、3项中要求二被告向六原告提供的所有资料;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法官审理思路:
      本案系股东知情权引起的纠纷,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六原告作为被告XX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被告XX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且被告XX公司并未对六原告的查阅权提出异议,故六原告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六原告有权查阅被告XX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要求复制会计账簿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复制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六原告并非专业人士,为确保其股东知情权得到实质上的行使,在六原告在场的情形下,六原告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其进行查阅或复制生效判决确认的文书内容。六原告要求被告陈XX协助其查阅或复制诉讼请求中的资料,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办案小结:
      我们在接受六原告委托后,首先要询问来龙去脉,了解基本案情,确定办案思路。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有两个:第一、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及聘请专业人员协助的问题;第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是否有协助查询的义务。我们围绕该焦点问题进行相应的法律论证,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待对案情充分了解后,制作案情摘要,因前期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为之后顺利开庭做了良好的积淀。因此,在庭审中我方举证充分,辩论有力,始终占据主动地位,给主审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
   最终,在经过整个庭审后,该案的最终走向也已明确,我方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对此结果也是非常满意,我们前期所有的付出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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