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0-04-20   发布人: 浏览量:

  1、借条怎么写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一般情况下借条应具备以下要素:

  标题(表明该条据的性质)、借款目的、出借人全名(附身份证号)、何时收到款项、借款金额(汉字加阿拉伯数字)、交付形式(现金或银行转账)、借款期限、借期利率(如无利息可不写)、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如无利息可不写)、借款人全名(附身份证号)、出具借条日期等。

  借 条

  为××××(目的),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好友(关系)××××(姓名)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大写加阿拉伯数字),月利率1%(约定利率),于××××年××月××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约定逾期利息)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明晰费用,越详细越好)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如果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条等不慎遗失怎么办?

  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第一、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司法实践中,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第二、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但是应当强调录音取得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7、录音可以公证。如果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第三、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作为债权人如果不慎将借条遗失,先不要急着向法院起诉。因为对方如果察觉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这时你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

  以上几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尽管是间接证据,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等书面材料,可形成一个“证据链”。

  3、民间借贷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1)签书面合同

  (2)写清楚利息

  有无利息,利息多少,一定要用百分比写清楚。说清楚是月利还是年利?

  (3)记录交付过程

  交付方式,现金还是转账。如果是大额的现金借款,请一定要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交付,并留下书面材料

  通过第三人付款,这个时候一定要说清楚是通过哪个人支付这笔款项,将欠款的动向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

  (4)核实担保情况

  有无担保,人保还是物保,质押还是抵押。如果是质押一定要把东西拿到手或者去办理质押登记,如果是抵押一定要去办理抵押登记,而且一定要注意抵押顺位。

  (5)记清还款方式

  还款日期,还款方式,同样的,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款,以便记录款项支付的过程。

  4、写完了借条,再补充几个注意事项:

  (1)抵押合同需要另外签订,在公证处办理公证后,到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对借款合同的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请询问当地公证处是否支持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如支持可以去办一个,无需起诉,直接执行。

  三、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卖合同由双方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买方长时间欠付卖方货款的情况,相关处理方法需要每个案例具体分析,本案中的原告就是被长期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求助于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后双方于2019年签订《与供应商书合作补充协议及告知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洗化等用品,每月8至15日对帐,原告按双方确认金额于15日前将增值税发票交付被告,被告每月付款日为20日至30日,如逾期支付,同意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了价值 324365.28元的商品,被告共向原告退还了价值90739.92元的商品,其实际收到原告提供的价值233625.36元的商品。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商品后,依据《商品购销合同》第四条商品结算第1款:“每月8-15日为甲方(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与乙方(原告郑州乐宝怡商贸有限公司)核对、确认账目时间。乙方按照双方确认金额于对账当月15日前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甲方,甲方收到符合约定乙方增值税发票后20日至月底为甲方付款时间。乙方提供发票为增值税发票,支付方式为电汇。”的约定,按每月实际销售额与原告进行对账,双方确认金额后,被告向原告开具发票。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原告共开具十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十五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开票金额为161499.82 元.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原告26516.91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134982.91元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据此将被告诉至法院,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处理结果:

  通过双方律师的对账,双方律师一致认同被告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对原告拖欠的134982.91元货款。由于双方具有继续合作的意向,被告愿意支付对原告拖欠的134982.91元货款。达成调解协议总结如下:1、双方确认截止2019年5月对原告拖欠的134982.91元货款。2、被告同意分四个月,四笔支付对原告拖欠的134982.91元货款。3、被告任一期未按照约定期限和数额还款,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欠付款项为基础,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律师办案小结:

  我们在接受原告委托后,马上了解事情来龙去脉,确定办案思路。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数额。我们围绕争议焦点要求原告提供了 1、《商品购销合同》、《与供应商书合作补充协议及告知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关系 。2、《进货验收单》、《退货单》证明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了价值 324365.28元的商品,被告共向原告退还了价值90739.92元的商品,其实际收到原告提供的价值233625.36元的商品。3、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经销对账单》,合计开票金额为161499.82 元,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93627.85元。4、银行汇款凭证三份,证明被告被告仅支付原告26516.91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134982.91元货款,已构成违约。开庭后我方准备充分,始终占据主动地位,在与对方核对完134982.91元货款后,双方相互让步,达成分四个月,四笔支付原告拖欠的134982.91元货款的合意。并且约定被告任一期未按照约定期限和数额还款,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欠付款项为基础,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一方面,为原被告双方节约了一审、二审、执行程序的诉讼时间,避免诉累,减少时间和金钱的成本,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名誉。另一方面,如果原告任一期未按照约定期限和数额还款,原告仍保留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并以欠付款项为基础,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我们实现为原告争取最大权益,当事人非常的满意,取得了双赢的成果,实现按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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