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25 发布人: 浏览量: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能否提起上诉
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以下简称《执转破意见》)。其中第18条规定,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第19条规定,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基于上述规定,实践中经常会有观点认为,对于执转破案件,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原执行法院,当事人不能就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上诉,即便当事人后来有新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法院也不能重复启动执转破程序,但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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