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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0-07-16   发布人: 浏览量:

先予执行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刘维文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钱财,或者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立即实施或停止某一行为的法律制度。

  先予执行需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先予执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裁定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适用于以下案件: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先予执行的裁定后才告消失。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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