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23 发布人: 浏览量:
孩子侵害孩子,究竟该不该定罪处罚?
2020年6月9日,央视新闻公众号发布的一篇名为《小学女生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14岁”刑责年龄要不要下调?》的评论引发了关于小孩子侵害他人是否构成犯罪的热议。
相信许多家长看到“教学时间,校内厕所,集体性侵”这些词语便不寒而栗,为小女孩痛心疾首。然而,这件事最终得到的却是警方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因为实施侵害的四名男生均未满14周岁。广大群众可能很难理解这样的恶性事件为什么不能定罪处罚。这样的恶性事件已经很难用“他们还小,还是孩子”的说辞来说服众人,特别是已经身为父母的人。
这件事让很多人又想起了半年前发生在大连那个轰动全国的“14岁少年奸杀11岁少女”的事件,那起事件性质更恶劣。未满14周岁的男生将11岁少女奸杀后藏尸灌木丛并丢掉作案工具,还淡定地在班级群里发“我虚岁14”的消息。结局仍然是因为侵害者不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
这样的事件还有许多,然而这些事件引发的争论更多。“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的侵害人,谁又来保护未成年的受害人?”“这是告诉小恶魔们杀人要趁早啊!”“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不能给小孩子判刑,就让他们的家长代替!”……种种朴素的正义观、是非观在网友中爆炸开来,大家不能理解为什么法律成了行凶者的保护伞,不能理解为什么不是杀人偿命。
在我国刑法学中,有一个铁律叫“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刑法规定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已满14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并未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为什么未满14周岁的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呢?这是由我国刑法的责任主义要求决定的。责任主义具体来说就是一个人如果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具有依法行事的可能性,但他却不遵守法律,实施了违反法律的行为,那这个人就具有了可以谴责的基础,即具有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我国现行刑法将不满14周岁的孩子看成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因此对这些孩子的不法行为不予定罪处罚。
由于近年来十二三岁的孩子严重侵害他人的恶性案件频发,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否应该下调又成为争议焦点。许多人认为,现在孩子早熟,加上生活条件好,12岁甚至更小的孩子可能就有相当于成年人的身材;又由于九年义务教育的大力推行,十二三岁的孩子基本都受到了正规的学校教育,对大是大非有基本的判断,足够承担刑事责任了,因此应该把刑责年龄下限调整到12岁甚至更小。如果年满12岁的孩子对大是大非有了辨认和控制能力,那么让那些实施不法行为的孩子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有了基础。曾经有人在网上做民意调查,有88%的人支持将刑责年龄下限调整到12岁。一切法律都是为文明社会服务的,既然一项法律规定不符合当下社会的实情,那么做出相应的调整也是势在必行。
有些人可能会提议学习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的认定方法,也就是说在行为人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时,只要能够证明他的主观恶性,就可以突破年龄不足的限制对其定罪量刑。这种方法乍一看能使群众为之欢呼,貌似一举两得,既能够保护未成年人又能惩罚主观上有恶性的小孩。但是,仔细考量便会发觉其实不然,因为主管恶性中的“主观”很难用现有的技术标准去测评和考量,“主观”难以被证明,也难以被界定,那么用主观恶性去补足年龄会带来随意性和不统一性,难以真正保护未成年人,也难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我们国家采用统一的年龄标准虽然看起来一刀切,很僵硬,看似不能保证每一个个案的公平正义。但是,这是一个明确的标准,要好过随意性的、不统一的标准,更要好过没有标准。
其实,任何法律都是人类创造的,并且用语言表达出来。由于人类认知水平的有限性和语言文字的多样性、存在歧义性和不可穷尽性决定了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制度的法律都不是完美的。不能因为它注定不完美就干脆弃之不用,因为一切规则都好过无规则。
不管刑责年龄会不会下调,下调到多少,我们都要谨记一件事,那就是法律手段只是最终手段。我们希望看到的,应该做到的,是加强家庭和学校教育,对孩子投入更多的管教和关爱,让孩子们在正确的是非观和价值观中健康成长。加强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性教育,让孩子们认识大是大非,也学到一些保护自己的方式。一旦有些孩子误入歧途,实施了侵害他人的行为,管教、疏导和刑罚同样重要,而不仅仅有刑罚一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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