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22 发布人: 浏览量:
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来源:车法宝
案例一
委托无证券理财资质的公司炒股
投资人杨某与无证券委托理财业务资质的某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炒股协议》,并约定了年纯收益率不低于25%的保底条款,后因该投资公司未兑现,从而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投资人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该公司因无相应的资质,理财主体不适格,因此,该委托理财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投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与公平原则,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案例二
王某诉施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王某与施某、陈某签订一份《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王某委托施某进行黄金现货买卖操作,王某提供本金100万元,委托期间为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29日。委托期满时,如有资金账户内有盈利,施某分享30%的盈利作为报酬。如有亏损,则施负责填补亏损额,并将本金100万元归还给王某。陈某为施某的保证人。委托期届满时,施某仅归还王某30万元,此后的二个月,施某又陆续归还王某30万元,此后便没有再归还。2012年1月5日,王某将施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施某归还剩余的本金40万元,陈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施某、陈某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理由:一是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委托理财合同》设有保底条款,尽管这是合同当事人各方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该内容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符合我国民法上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也违背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因此,该保底条款无效。二是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合同无效。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但在本案中,保底条款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具有可分性,无法独立分离出来。可以说,如没有保底条款,委托人就不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被确认无效后,委托人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就丧失了。如合同其他部分的内容继续履行,会导致极不公平合理的结果。
案例三
证券公司人员私自接受客户委托炒股
田某是某证券公司的员工,以个人名义与孟某签订一份《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孟某出资200万元委托田某炒股,期限为一年,年收益率不得低于30%,田抽取收益的30%作为报酬。如年收益率低于30%的,则由孟某负责补足。一年到期后,不但年收益率未达到30%,本金还亏损了50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孟某将田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弥补本金亏损并支付约定的收益。
法院判决:田某作为证券公司的员工,明知证券法规定不能私自接受委托炒股,却仍然以个人名义与孟某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并约定了保底条款,以促使孟某签订合同,导致该合同无效,田某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田某应将委托股票本金赔偿给孟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向孟某支付利息。
结论: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区别
一、是否具有固定收益
二、是否保本
三、风险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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