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05 发布人: 浏览量:
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之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A租赁公司向一审法院对B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返还A租赁公司,并赔偿A租赁公司的损失。一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部支持了A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B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问题
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如何处理?
不同观点
甲说:不予受理说
一审判决判令B公司承担责任,其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B公司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对B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依法不予审查。
乙说:应予受理说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限制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因此对B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
法官会意见
采甲说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意见阐释
(一)理论基础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该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其对诉讼权利已作出处分,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况且,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上诉转而选择申请再审的救济渠道,往往源于规避缴纳上诉费的利益考量。因此,对该类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和立法原意。对于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二)使用范围
结合审判实践,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使用上述处理原则:
其一,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其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其二,一审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上诉,同案的其他当事人上诉后,二审维持一审裁判,或者虽然改判,但未触动一审裁判对不上诉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设定,未对不上诉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利益,则该当事人申请再审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践中还会存在一种情形,不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陈述意见认为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二审裁判最终也如其所愿维持一审,随后该当事人又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该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讼行为表明其缺乏再审利益,人民法院不受理其再审申请更具明确的合理性基础,对其再审申请不予受理,自不待言。
(三)正当理由
未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如果能够对其不提起上诉作出合理说明,给出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再审申请。正当理由主要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当然,由于审判实务中案情纷纭复杂,审判工作中又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对于那些情形属于正当理由,不能一一明确列举,应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认定。当事人以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的不同理解作为不上诉的理由的,不构成正当理由。
注: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官方正式文件为准。如侵权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