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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女职工52周岁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0-04-23   发布人: 浏览量:

裁判要旨: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缴费年限达不到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但终止劳动关系时,为保障已达退休年龄又无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应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冯**因与被申请人南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

  冯**申请再审称,一、提供新证据,门岗出入证、工作服等证据,证明冯**系2000年到南阳****有限公司工作。二、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他字第6号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答复,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应以劳动者是否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冯**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冯**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冯**对本案申请再审。

  南阳****有限公司辩称,冯**2015年达到退休年龄,南阳****有限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其终止劳动关系。经冯**要求,2016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到2017年7月社保局通知超龄人员不再缴纳社保,与冯**终止了劳动关系。根据南阳****有限公司职工工资表显示冯**的工龄从2006年开始。对经济补偿金问题,冯**在20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南阳****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享有经济补偿金。请求驳回冯**的再审申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冯**与南阳****有限公司签订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7月因社保局通知超龄人员不再缴纳社保,南阳****有限公司与冯**终止了劳动关系。冯**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不足,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南阳****有限公司应向冯**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认定达到退休年龄后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有劳动合同法上的相关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冯**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文章转载:微信公众号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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