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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10   发布人: 浏览量:

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背景:

  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办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纷案件中,租赁合同一般都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是在实践中,因工程分包等情况,租赁合同未必真正实际履行。出租方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会要求承租方支付租赁费、运费,同时要求返还租赁物资,但考虑到合同未履行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实际承租人等问题,在每个个案中要具体分析。本案中的第二被告便是因原告不加区分实际承租人,要求其承担租赁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求助于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施工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二向原告承租钢管、扣件、顶丝、套头等物资,一个月付一次租金,并约定了具体权利义务。同时合同还约定,租货单、退货单、结算单与本合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2017年8月19日,被告二与被告一签订分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二承包被告一相应工程所有外防护脚手架、及加固体系所用钢管、扣件等,本项为专业分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经原告、被告一、被告二三方口头协商后,一致同意被告二将租赁物资全部移交与被告一,由被告一实际租赁原告的租赁物资。2018年6月22日,被告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公司经办人支付租赁费2万元。2019年3月14日,被告一作为退货单位向原告经办人退货,并签收退货单一份,该退货单显示,顶丝、钢管扣件若干等。另被告一作为监事所在公司出具一份租金结算单显示,2017年3月1日至20199年3月14日在租扣件数量为13950个,在租钢管数量为16438.5米,尚欠租金101439.95元,下方原告经办人签字并注明已付2万元,被告一在承租方负责人处签字。工程竣工后,被告一不仅欠原告10多万元的租金且将价值20多万元的租赁物资全部拉走拒不返还。原告据此将被告一、被告二起诉至法院,向法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以及运费,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同时退还钢管、扣件等租赁物资,不能退还的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审理思路:

  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施工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一之间无书面租赁合同,关于二被告谁是租赁物资的实际承租人,并应承担相应支付租金及返还租赁物资的问题,首先,被告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租赁费2万元事实清楚,其称系代付被告二租赁费无证据佐证,被告二亦不认可;其次,被告一与原告公司经办人曾经签订过退货单及结算单,证实二者之间存在事实租赁关系;其三,另案中,被告一起诉被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一要求被告二支付工程款,如果本案中被告二同时承担工程款和租赁费有违常理。故被告一应承担支付租赁费及租赁物返还的责任。

律师办案小结:

  我们在按受被告二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询问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办案思路。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二被告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是否应由二被告支付租赁费并退还租赁物资。我们围绕争议焦点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分包合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银行转账单、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帮助被告二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当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后,制作案情摘要,以便随时梳理案件。由于在接受被告二委托期间我们作了大量充分的准备工作,为之后顺利立案、开庭做了良好的积淀。因此,在庭审中我方举证充分,辩论有力,始终占据主动地位,给主审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开庭后,我们又找到法官进行沟通,并告知法官,被告一在另案中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一要求被告二支付包工包料全部工程款,如本案被告二同时承担工程款和租赁费有违常理。

  最终,一审法院全部采纳并支持了我方作为被告二代理人的答辩及辩论意见,判决被告二不承担任何责任,当事人非常满意,我们前期所有的付出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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